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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漢鄉村社會史,精彩閱讀 田宅,公田,漢王朝,最新章節

時間:2024-06-26 05:50 /宅男小說 / 編輯:蕭塵
主角叫牛耕,漢王朝,田宅的小說叫做《兩漢鄉村社會史》,它的作者是馬新寫的一本宅男、種田文、軍事類小說,內容主要講述:率土黔庶,皆有籍書。若一戶之內,盡脫漏不附籍者,所由家畅,涸...

兩漢鄉村社會史

作品字數:約22.1萬字

小說年代: 現代

主角名字:公田,漢王朝,田莊,田宅,牛耕

《兩漢鄉村社會史》線上閱讀

《兩漢鄉村社會史》第37章

率土黔庶,皆有籍書。若一戶之內,盡脫漏不附籍者,所由家徒三年。

漢代的規定只能有過之而無不及。

為了制止農民脫籍,漢代專門設有“流民法”和“舍匿法”。“流民法”設於武帝時,《漢書•石奮傳》,

惟吏多私,徵無已。去者,居者擾,故為流民法,以重賦。

《漢書補註》引劉敞言:

此言以流民多少,課吏殿最。

漢政府設立流民法,想以此止地方官吏對農民的榨、勒索,以解決入流失問題。因此,漢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績之一是戶增多,流民減少。

“舍匿法”又稱“首匿相坐法”,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不許容留脫籍流亡人,“及舍匿者,論皆有法喲。梁統曾稱:

武帝值中國隆盛,財有餘,征伐遠方,軍役數興,豪傑犯法,故重首匿之科,著知從之律,以破朋,以懲隱匿。②

這兒,“豪傑犯”,主要就是指他們容留脫籍人,所以武帝要以首匿之科,嚴懲隱匿。“知從”,據李賢注曰“謂見知故縱”,實際上也包括對脫籍人的不舉報。《漢書•王子侯表第三上》有這樣一條記載:

元鼎五年,侯聖嗣,坐知人脫亡名數,以為保,殺人,免。

師古注曰:

脫亡名數,謂不佔戶籍也,以此人為庸保,而又別殺人也。

可見,使用無戶籍者為庸保,本就構成了知從之罪。

當然,漢王朝也並不是不許人,只要經過批准,手續齊備,還是可以遷徙與外出周遊的。但按規定,手續十分嚴格。如《居延漢簡甲乙編》中有這樣的簡文;

永始五年閏月己巳朔丙子,北鄉嗇夫忠敢言之,義成裡崔自當言為傢俬市居延。謹案:自當毋官獄徵事,當得取傳,謁移肩金關、居延縣索關,敢言之。

(十五•十九)

建平五年八月戊,□□□□廣明鄉嗇夫宏、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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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漢書•淮南衡山濟北王傳》。

②《漢書•梁統傳》。

佐玄敢言之:善居里男子丘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延都亭部,取檢。謹案:張等更賦皆給,當得取檢,謁移居延,如律令,敢言之。(簡背面)放行

(五〇五•三七)

從以上兩份簡文可以看到,裡中居民如要遷徒他處或外出辦事,必須先到鄉政府處提出申請,說明理由,並要清更賦,無官獄徭役在,然再由鄉嗇夫擬定文書,批轉加案所去縣府或關卡。遷移者更需由移所批准更籍“放行”,方可遷行。當然,政府特別批准的移民不在此限。

一些臨時離開原籍、外出遊歷或從事其他活者,也要經過批准,並辦理戶籍證明手續。《史記•扁鵲倉公列傳》曾記倉公淳于意答文王文:

文王病時,臣意家貧,為人治病,誠恐吏以除拘臣意也,故移名數,左右不修家生,出行遊國中,問善為方數者事之久矣。

其中的“移民數”,王毓銓先生認為就是謁告鄉吏取得出遊的符傳一類的證件①,即戶籍證明,這種解釋比較理恰當。

3.什伍連坐與經濟連帶責任

什伍相連,由來已久,其成熟則是在商鞅時代。《史記•商君列傳》記商鞅法,

令民為什伍,而相牧司連坐。不告斬,考者與斬敵首同賞,匿者與降敵同罰。

《索隱》雲:

牧司謂相糾發也。一家有罪,而九家連舉發,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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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參見王毓銓《萊蕪集》第55頁,中華書局1983年版。

不糾舉,則十家連坐。恐令不行,故設重

商鞅的什伍連坐在秦代已貫徹於法律,在雲夢奏筒中即有多處有關什伍連坐的法律條文及實施原則、規定。如《博律》中規定:如果申報年齡不屬實,除對申報本人予以“貲二甲”的懲罰外,還要“伍人,戶一盾,皆遷之”。

漢朝建立,繼承了這什伍連坐制度,而且更加嚴密地把它與戶籍管理扣在了一起,因此,徐君之政時,則把“戶漏於國版”,與“夫家脫於聯伍”並提,並且認為若出現這種情況,則會“避役者有之,棄捐者有之,浮食者有之”。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出現,漢王朝不僅僅繼承了商鞅所制定的一家有罪、什伍並罰的刑罰原則,而且還追加了一系列經濟連帶責任的處罰,者對農民的影響其巨大。

漢代的什伍組織,《鹽鐵論•周秦篇》中說

自關內侯以下,比地於伍,居家相察,出入相司。

漢書•百官志》說得更清楚:

裡有裡魁,民有什伍,善惡以告。

本注曰:

裡魁掌一里百家。什主十家,伍主五家,以相檢察。民有善事惡事,以告監官。

這兒,惡事的概念十分寬泛,舉凡不乎封建政府法令、規範、德等等,都為惡事。對惡事,有刑事處罰質的連坐,這一點與商鞅相類。如《淮南子•泰族訓》言:

使民居處相司,有罪相覺,於以舉,非不掇也。

《鹽鐵論•申韓篇》亦云:

文誅假法,以陷不辜,累無罪,以子及,以及兄。一人有罪,州里驚駭,十家奔亡。

此外,漢代的經濟連帶責任更是駭人聽聞。其主要內容就是仟伍之內,若有隨意脫亡者,不管告發與不告發,其所應負擔的經濟義務卻要由其他人戶負擔。這樣就出現了“去者,居者憂”的情況,形成上述“一人有罪,州里驚駭,十家奔亡”的局面。這樣。必造成愈演愈烈的流民,增加“無名數”(脫籍)的數量,當脫亡人戶較少時。這種經濟連帶責任或許能起到一點控制作用,但當流亡多之時,這一做法只能是揚湯止沸。“流民愈多,計義不改”①所造成的果,《鹽鐵論•未通篇》中文學們說得十分清楚:

大抵逋流,皆在大家;吏正畏憚,不敢篤責。刻急民,民不堪,流亡遠去。中家為之包出,亡者為先亡者事;錄民數創於惡吏,故相仿效,去甚而就少愈者多。

兩漢防不勝防的流亡人,固然與自然災害、橫徵斂有關,但這種什伍相連的經濟連帶責任不能不說是一個主要肇事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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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漢鄉村社會史

兩漢鄉村社會史

作者:馬新
型別:宅男小說
完結:
時間:2024-06-26 05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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